司法院院字第2254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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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25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25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25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0年11月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949 页

相关法条:陆海空军刑法 第 6 条 ( 26.07.02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第五届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五三次会议,关于各级军队特别党部工作人员以现役在营论之决议案,系专就该项人员应服兵役与否所为之决议(参照行政院据军政部呈请核示原案)。至其应否视同现役军人,系关于身分问题,仍应依陆海空军刑法第六条之规定以资解决,本院院字第二一四三号解释无庸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