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258号解释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2257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258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25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0年12月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952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83 条 ( 24.01.01 ) |
某甲先后犯子丑两罪,子罪曾经通缉,而停止追诉权时效之进行,丑罪并未通缉,其时效期间,自不因子罪之曾经通缉而停止进行。
←司法院院字第2257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258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25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0年12月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952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83 条 ( 24.01.01 ) |
某甲先后犯子丑两罪,子罪曾经通缉,而停止追诉权时效之进行,丑罪并未通缉,其时效期间,自不因子罪之曾经通缉而停止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