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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258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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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25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25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25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0年12月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952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83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某甲先后犯子丑两罪,子罪曾经通缉,而停止追诉权时效之进行,丑罪并未通缉,其时效期间,自不因子罪之曾经通缉而停止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