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262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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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26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26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26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0年12月1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954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237、239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重婚罪,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通奸罪,均以有配偶关系者为构成要件,未婚妻既未结婚,即非有配偶关系之人,其违约另嫁,或与人通奸同居,自不得比照已婚妻室之妨害婚姻及家庭罪办理,亦不成立妨害秩序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