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262号解释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2261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262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26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0年12月1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954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237、239 条 ( 24.01.01 ) |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重婚罪,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通奸罪,均以有配偶关系者为构成要件,未婚妻既未结婚,即非有配偶关系之人,其违约另嫁,或与人通奸同居,自不得比照已婚妻室之妨害婚姻及家庭罪办理,亦不成立妨害秩序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