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26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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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0年12月1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954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237、239 條 ( 24.01.01 ) |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重婚罪,及第二百三十九條之通姦罪,均以有配偶關係者為構成要件,未婚妻既未結婚,即非有配偶關係之人,其違約另嫁,或與人通姦同居,自不得比照已婚妻室之妨害婚姻及家庭罪辦理,亦不成立妨害秩序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