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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264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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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26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26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26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0年12月1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956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321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某甲乘敌人进城,秩序紊乱之际,聚众空手抢取无人看管之财物,仍系窃盗行为,应视其犯罪行为如何,分别成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项各该款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