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2264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2263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26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265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0年12月1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956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21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某甲乘敵人進城,秩序紊亂之際,聚眾空手搶取無人看管之財物,仍係竊盜行為,應視其犯罪行為如何,分別成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該款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