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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281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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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28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28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28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1年1月2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971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报费收据既系向依银钱收据例贴用印花,核与印花税法第十六条税率表第二目所定性质尚无不合,则中央日报所出立之报费收据,自亦未便独异,本院院字第二零五七号解释,关于报费收据部分,应予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