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2309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230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30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31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1年3月3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998 页

相关法条:诉愿法 第 11 条 ( 26.01.08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原处分官署裁撤后,接办其职务之官署,虽非受理诉愿之官署所属者,关于诉愿法所定原处分官署应办之事项,亦应由接办官署行之,原处分经撤销或变更后应发还款项,或另行处分者,亦由接办官署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