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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311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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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31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31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31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1年4月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000 页

相关法条:民事诉讼费用法 第 22、24 条 ( 30.04.08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民事诉讼费用法固无送达费由当事人支出之明文,但同法第二十四条关于执达员送达传票文书之食宿舟车费,系以由当事人支出为前题,定其数额,执达员为送达时所需之费用,既由当事人支出,邮务送达所需邮费,即属事同一律,同法第二十二条所称邮费,自系包含此种邮费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