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13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231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31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31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1年4月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001 页

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 第 232 条 ( 24.02.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第一审判决确定后发现有误写误算者,该事件虽曾系属于第二审,第一审法院亦得以裁定更正之,毋庸转请第二审法院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