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15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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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31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31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31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1年4月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002 页

相关法条:强制执行法 第 134 条 ( 29.01.19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依法得由政府强制采购之物,虽在假扣押处分中,仍不妨强制采购,但依强制执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类推适用,执行法院得因声请或依职权提存其卖得金,如非依法得由政府强制采购之物,则债务人在假扣押或假处分中所为之处分,对于债权人无效,政府自亦未便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