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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32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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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3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3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3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9年2月1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93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查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于公务员犯罪,虽有加刑规定,但公务员犯党员背誓罪条例各条之罪,既无论党员非党员及已宣誓或未宣誓,均应依该条例处断,其第一条所定之加刑,又较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加刑为重,则依该条例加刑后,自不再适用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加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