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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3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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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31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32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33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9年2月1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93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查刑法第一百四十條於公務員犯罪,雖有加刑規定,但公務員犯黨員背誓罪條例各條之罪,既無論黨員非黨員及已宣誓或未宣誓,均應依該條例處斷,其第一條所定之加刑,又較刑法第一百四十條之加刑為重,則依該條例加刑後,自不再適用刑法第一百四十條加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