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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334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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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33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33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33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1年5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017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212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伪造学校修业或毕业证书,应依刑法第二百十二条处断,本院院字第六八九号第八○○号关于该部分之解释应予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