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47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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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1年6月1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031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295、393 条 ( 24.01.01 ) |
(一)检察官对于覆判审核准判决上诉经第三审撤销发回,应依通常程序办理。
(二)覆判审核准判决经第三审撤销发回原法院审理中被告死亡,即应依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五款为不受理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