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4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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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1年6月16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031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295、393 條 ( 24.01.01 ) |
(一)檢察官對於覆判審核准判決上訴經第三審撤銷發回,應依通常程序辦理。
(二)覆判審核准判決經第三審撤銷發回原法院審理中被告死亡,即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五條第五款為不受理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