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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355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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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35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35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35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1年7月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039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304、353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甲将其所有房屋出租于乙,在租赁关系存续中,甲将该屋拆毁,仅负违反契约之责任,不成立毁坏罪,但如施用强暴胁迫,以妨害乙之使用权利,应依刑法第三百零四条第一项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