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60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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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35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36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36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1年7月1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042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201、480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当十铜元一枚,当旧有制钱十文,以旧有制钱定给付额者,其折合法币应按给付时财政部所定铜元兑换法币之价计算,常德府票之折合法币,亦应就当事人以之定给付额时可兑换之制钱额或铜元额,依上述标准计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