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405号解释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2404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405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40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1年10月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090 页 | |
矿业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所谓取得矿业权,系以取得同法第四条之探矿权或采矿权为限,其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矿业权之优先权,不包括在内,又在他人测勘矿区著手绘图准备设定矿业权之期间,于同一地点迅速备具图件提前请领矿照,对于主管官署,并无诈欺行为,亦不成立该条款之罪。
←司法院院字第2404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405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40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1年10月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090 页 | |
矿业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所谓取得矿业权,系以取得同法第四条之探矿权或采矿权为限,其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矿业权之优先权,不包括在内,又在他人测勘矿区著手绘图准备设定矿业权之期间,于同一地点迅速备具图件提前请领矿照,对于主管官署,并无诈欺行为,亦不成立该条款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