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405號解釋
外觀
←司法院院字第2404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405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40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1年10月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090 頁 | |
礦業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所謂取得礦業權,係以取得同法第四條之探礦權或採礦權為限,其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礦業權之優先權,不包括在內,又在他人測勘礦區著手繪圖準備設定礦業權之期間,於同一地點迅速備具圖件提前請領礦照,對於主管官署,並無詐欺行為,亦不成立該條款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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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1年10月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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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所謂取得礦業權,係以取得同法第四條之探礦權或採礦權為限,其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礦業權之優先權,不包括在內,又在他人測勘礦區著手繪圖準備設定礦業權之期間,於同一地點迅速備具圖件提前請領礦照,對於主管官署,並無詐欺行為,亦不成立該條款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