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416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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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1年10月3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098 页 | |
相关法条:公务员交代条例 第 10 条 ( 28.10.21 ) 民法 第 1148 条 ( 19.12.26 ) 强制执行法 第 4 条 ( 29.01.19 ) |
(一)公务员在任病故时所负交代责任,以财产上之义务为限,由其继承人承受,其同居任地之家属非继承人者,不负责任。
(二)公务员交代条例第十条之规定,虽不适用于在任病故之公务员,但该公务员之继承人所承受之偿还公款义务不履行时,得依对于继承人之执行名义强制执行。至该公务员之财产,以虚伪行为隐匿于其同居任地之家属名下者,其虚伪行为既属无效,虽该家属非继承人,亦得依对于继承人之执行名义就此项财产为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