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41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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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1年10月3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098 頁 | |
相關法條:公務員交代條例 第 10 條 ( 28.10.21 ) 民法 第 1148 條 ( 19.12.26 ) 強制執行法 第 4 條 ( 29.01.19 ) |
(一)公務員在任病故時所負交代責任,以財產上之義務為限,由其繼承人承受,其同居任地之家屬非繼承人者,不負責任。
(二)公務員交代條例第十條之規定,雖不適用於在任病故之公務員,但該公務員之繼承人所承受之償還公款義務不履行時,得依對於繼承人之執行名義強制執行。至該公務員之財產,以虛偽行為隱匿於其同居任地之家屬名下者,其虛偽行為既屬無效,雖該家屬非繼承人,亦得依對於繼承人之執行名義就此項財產為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