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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419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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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41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41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42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1年11月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102 页

相关法条:陆海空军刑法 第 6 条 ( 26.07.02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某甲由军官大队毕业,经安徽省驿运管理处委充运输队第三大队第九中队第二分队队长,此项运输队如非依陆军部队之编制,除某甲原系补实军官应认为军人外,不得视同军人,其向壮丁家属诈取财物,既与妨害兵役治罪条例第八条第一项所规定之犯罪主体不合,自应视其有无军人身份,由通常法院或军法机关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一项论以诈欺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