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419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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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1年11月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102 頁 | |
相關法條:陸海空軍刑法 第 6 條 ( 26.07.02 ) |
某甲由軍官大隊畢業,經安徽省驛運管理處委充運輸隊第三大隊第九中隊第二分隊隊長,此項運輸隊如非依陸軍部隊之編制,除某甲原係補實軍官應認為軍人外,不得視同軍人,其向壯丁家屬詐取財物,既與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八條第一項所規定之犯罪主體不合,自應視其有無軍人身份,由通常法院或軍法機關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論以詐欺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