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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505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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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50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50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50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2年4月2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177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88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告诉乃论罪之现行犯,不问何人,均得依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迳行逮捕。

声请书

  案据太原绥靖公署子有未克法电称。查刑事诉讼法第八八条规定。现行犯不问何人。得迳行逮捕。惟对于告诉乃论罪之现行犯。是否可迳行逮捕。分甲乙两说。甲说、刑事诉讼法第八八条现行犯不问何人得迳行逮捕。对告诉乃论之罪。并无例外规定。无告诉权之人。对告诉乃论罪之现行犯。亦得迳行逮捕。乙说、告诉乃论罪。多与个人名誉有关。故未经有告诉权者之告诉。即属现行犯。他人亦不得迳行逮捕。如逮捕即构成刑法上之妨害自由罪。二说以何说为是。请示遵等情。案关法律疑义。相应函请查照迅赐解释见复。以便饬遵。此致司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