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571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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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2年9月2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236 页 | |
相关法条:诉愿法 第 4 条 ( 26.01.08 ) |
人民对于官署之处分,于诉愿期限内向原处分官署声明异议者,有遵守期限之效力,业经本院字第一四一五号就旧诉愿法第五条解释在案,现行诉愿法第四条与旧诉愿法第五条相同,其关系条文,两法亦无差异,不服诉愿决定,于决定书到达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决定官署提起再诉愿者,自亦有遵守期限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