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575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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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57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57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57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2年9月2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239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220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监察委员或监察使因执行职务发现公务员涉有刑事或军法等犯罪嫌疑,依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陆海空军审判法第二十条及修正非常时期监察权行使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项后段各规定,自得迳向该管审判机关 (指广义审判机关而言包括检察官在内) 纠举之,与同办法施行细则第二条应由接受纠举之主管长官或其上级长官交审之规定无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