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57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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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2年9月2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239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220 條 ( 24.01.01 ) |
監察委員或監察使因執行職務發現公務員涉有刑事或軍法等犯罪嫌疑,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陸海空軍審判法第二十條及修正非常時期監察權行使暫行辦法第二條第一項後段各規定,自得逕向該管審判機關 (指廣義審判機關而言包括檢察官在內) 糾舉之,與同辦法施行細則第二條應由接受糾舉之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交審之規定無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