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58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25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5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5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9年4月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1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刑事诉讼法第二四八条第一项规定,不服不起诉处分之声请再议,以告诉人为限,至公务员为告发时自不得声请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