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58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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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5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9年4月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15 頁 | |
刑事訴訟法第二四八條第一項規定,不服不起訴處分之聲請再議,以告訴人為限,至公務員為告發時自不得聲請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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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9年4月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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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二四八條第一項規定,不服不起訴處分之聲請再議,以告訴人為限,至公務員為告發時自不得聲請再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