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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610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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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60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61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61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2年11月2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270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479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关于借贷赤金如何折合法币偿还问题,已以院字第二一二八号解释在案,民国二十八年五月间借贷之赤金,亦得依此解释请求借用人偿还。至其馀赤金交易应依何时价格折合法币偿还,其交易关系未据说明,无从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