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36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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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63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63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63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3年1月1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299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51、393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第三审法院撤销覆判审核准之判决发回原法院后,原法院所践行之通常程序为更审程序,并非第二审,自不能列检察官为上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