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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673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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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67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67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67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3年4月1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334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323、324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未委任代理人之自诉人于提起自诉后,因兵役被征入营无法传唤到庭,如该自诉人不能继续其应为之诉讼行为时,得通知检察官担当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