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82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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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68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3年4月2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339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56 条 ( 24.01.01 ) |
(一)非常时期民事诉讼补充条例第十一条之争议,已有诉讼系属于第二审者,第二审法院虽得依声请将事件移付调解,但其调解应由第二审法院为之,毌庸移送第一审法院(参照本院院字第二五二七号解释),其当事人未声请调解者,第二审法院仅得依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七十七条,嘱托第一审法院推事试行和解,不得命第一审法院饬当事人声请调解。
(二)某甲于夜间侵入某乙住宅窃盗既遂后,又于次日夜间侵入某丙住宅窃盗未遂,两次窃盗如系出于概括之犯意反复而为,自属连续犯,否则即应按数罪并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