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8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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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68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3年4月2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339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56 條 ( 24.01.01 ) |
(一)非常時期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十一條之爭議,已有訴訟繫屬於第二審者,第二審法院雖得依聲請將事件移付調解,但其調解應由第二審法院為之,毌庸移送第一審法院(參照本院院字第二五二七號解釋),其當事人未聲請調解者,第二審法院僅得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囑託第一審法院推事試行和解,不得命第一審法院飭當事人聲請調解。
(二)某甲於夜間侵入某乙住宅竊盜既遂後,又於次日夜間侵入某丙住宅竊盜未遂,兩次竊盜如係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而為,自屬連續犯,否則即應按數罪併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