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718号解释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2717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718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71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3年7月2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368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2、320 条 ( 24.01.01 ) |
已废止之惩治贪污暂行条例及现行之惩治贪污条例,虽均有窃取公有财物之规定,但不包括窃占不动产行为在内,故遇有窃占不动产之犯罪,仍应依刑法第三百二十条第二项处断。又犯罪行为著手于旧法有效期间,而完成于新法施行以后,自应适用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