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718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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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71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71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71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3年7月2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368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2、320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已废止之惩治贪污暂行条例及现行之惩治贪污条例,虽均有窃取公有财物之规定,但不包括窃占不动产行为在内,故遇有窃占不动产之犯罪,仍应依刑法第三百二十条第二项处断。又犯罪行为著手于旧法有效期间,而完成于新法施行以后,自应适用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