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71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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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3年7月26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368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2、320 條 ( 24.01.01 ) |
已廢止之懲治貪污暫行條例及現行之懲治貪污條例,雖均有竊取公有財物之規定,但不包括竊佔不動產行為在內,故遇有竊佔不動產之犯罪,仍應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處斷。又犯罪行為著手於舊法有效期間,而完成於新法施行以後,自應適用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