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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739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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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73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73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74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3年9月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389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禁烟禁毒治罪暂行条例第一条既明定称烟者为鸦片罂粟及罂粟种子三种,则单纯罂粟壳固不包括在内,惟该壳内如尚含有烟之成分而故为持卖,自应依该条例第九条第一项处断,倘提取其中之烟质而制成鸦片,则应论以同条例第二条制造鸦片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