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739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2738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739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74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3年9月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389 頁 | |
禁煙禁毒治罪暫行條例第一條既明定稱煙者為鴉片罌粟及罌粟種子三種,則單純罌粟殼固不包括在內,惟該殼內如尚含有煙之成分而故為持賣,自應依該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處斷,倘提取其中之煙質而製成鴉片,則應論以同條例第二條製造鴉片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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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3年9月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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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煙禁毒治罪暫行條例第一條既明定稱煙者為鴉片罌粟及罌粟種子三種,則單純罌粟殼固不包括在內,惟該殼內如尚含有煙之成分而故為持賣,自應依該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處斷,倘提取其中之煙質而製成鴉片,則應論以同條例第二條製造鴉片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