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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744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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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74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74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74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3年9月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392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304、336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乡公所乡丁甲乙二人奉派送新兵至县,途遇匪徒丙煽惑甲携械逃入匪伙为匪,甲允之,复同时威胁乙同逃,乙恐受累举发,如甲对丙仅有应允之表示,尚未实行携械逃亡,而对于乙之威胁如已达于强暴胁迫之程度,祗成立以强暴胁迫使人行无义务之事之未遂犯,如甲受丙煽惑后已著手于携械逃亡之实行,更应依侵占公务上持有物罪处断,其对于所送新兵如有便利其逃避兵役之行为,则兼犯妨害兵役治罪条例便利壮丁逃避兵役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