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2767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276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76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76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3年11月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41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盐专卖店承销人因风闻加价将所储食盐不应市销售,系属非常时期取缔日用重要物品囤积居奇办法第四条所定之居奇行为,依同办法第十八条应由法院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