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767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2766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767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76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3年11月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417 頁 | |
鹽專賣店承銷人因風聞加價將所儲食鹽不應市銷售,係屬非常時期取締日用重要物品囤積居奇辦法第四條所定之居奇行為,依同辦法第十八條應由法院審判。
←司法院院字第2766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767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76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3年11月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417 頁 | |
鹽專賣店承銷人因風聞加價將所儲食鹽不應市銷售,係屬非常時期取締日用重要物品囤積居奇辦法第四條所定之居奇行為,依同辦法第十八條應由法院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