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86号解释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285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86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8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9年5月2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38 页 | |
来函所述情形,甲于民国九年间死亡,其财产已由其子乙、丙继承取得,虽乙、丙尚未成年,财产由其母管理,至今尚未分析,然乙、丙共同取得既在妇女运动决议案通令以前,则甲之女丁、戊并无继承权,自不得请求分析等语,本院长审核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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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9年5月2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38 页 | |
来函所述情形,甲于民国九年间死亡,其财产已由其子乙、丙继承取得,虽乙、丙尚未成年,财产由其母管理,至今尚未分析,然乙、丙共同取得既在妇女运动决议案通令以前,则甲之女丁、戊并无继承权,自不得请求分析等语,本院长审核无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