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86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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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8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9年5月26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38 頁 | |
來函所述情形,甲於民國九年間死亡,其財產已由其子乙、丙繼承取得,雖乙、丙尚未成年,財產由其母管理,至今尚未分析,然乙、丙共同取得既在婦女運動決議案通令以前,則甲之女丁、戊並無繼承權,自不得請求分析等語,本院長審核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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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9年5月26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38 頁 | |
來函所述情形,甲於民國九年間死亡,其財產已由其子乙、丙繼承取得,雖乙、丙尚未成年,財產由其母管理,至今尚未分析,然乙、丙共同取得既在婦女運動決議案通令以前,則甲之女丁、戊並無繼承權,自不得請求分析等語,本院長審核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