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870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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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86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87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87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4年4月2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514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413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商人应纳之所利得税业经依限缴纳,而税局因未受国库通知误为滞纳,送经法院裁定处罚后,该商人既未依限抗告,原裁定即属确定,乃于法院执行时始提出纳税证据请求免罚,自属不应准许,此项裁定科处之罚锾,系属行政罚,与刑罚不同,原裁定确定后不得适用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