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870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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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4年4月2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514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413 條 ( 24.01.01 ) |
商人應納之所利得稅業經依限繳納,而稅局因未受國庫通知誤為滯納,送經法院裁定處罰後,該商人既未依限抗告,原裁定即屬確定,乃於法院執行時始提出納稅證據請求免罰,自屬不應准許,此項裁定科處之罰鍰,係屬行政罰,與刑罰不同,原裁定確定後不得適用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