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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91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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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9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9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9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9年6月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42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按普通民事案件,应由普通法院审判执行,若无戒严条例第七条之情形,则军事机关另行审判执行显非合法,即令无压迫行为亦属无效,其被害人除请求执行法院仍照原判执行外,并得提起损害赔偿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