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91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290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91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9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9年6月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42 頁 | |
按普通民事案件,應由普通法院審判執行,若無戒嚴條例第七條之情形,則軍事機關另行審判執行顯非合法,即令無壓迫行為亦屬無效,其被害人除請求執行法院仍照原判執行外,并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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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9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9年6月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42 頁 | |
按普通民事案件,應由普通法院審判執行,若無戒嚴條例第七條之情形,則軍事機關另行審判執行顯非合法,即令無壓迫行為亦屬無效,其被害人除請求執行法院仍照原判執行外,并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