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94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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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9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9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9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9年6月1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4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查徒刑重于罚金,法院判处徒刑并科罚金之案件,如拟谕知缓刑,徒刑与罚金自应一并谕知,不应单独将徒刑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