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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9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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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93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9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95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9年6月1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46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查徒刑重於罰金,法院判處徒刑併科罰金之案件,如擬諭知緩刑,徒刑與罰金自應一併諭知,不應單獨將徒刑宣告緩刑。